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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罗*诉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张*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自2009年10月结婚后就一直住在北京丰台区x号楼x门x号,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由北京**民法院管辖。诉讼中,原告罗*同意被告张*的意见,同意将本案移转至北京**民法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因被告经常居住地位于北京丰台区x号楼x门x号,该案应属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张*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北京**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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