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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与被告赵*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杨**称,2012年底,被告因借贷后将贷款挥霍一空,导致放贷公司强行将我家唯一的住房卖掉抵债,使我无家可归。由于我们夫妻感情破裂,加之被告为躲债长期在外租房,债主找不到他就来我家大闹,使我与家人不能正常生活,为此我们多次搬家逃难。被告长期所为给我精神上带来极大创伤,对家庭不负责任,故我请求法院判令我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提供的被告暂住证显示被告的暂住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但本院到该址未找到被告的住处,且该暂住证在原告起诉前已到期,现原告不知被告在何处居住。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为北京市西城区,且被告的住所地不在本区,因此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因原告不同意本院将该案移送至被告的住所地法院管辖,故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杨*之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视为放弃上诉权利。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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