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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与郝×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高**与被告郝*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被告郝*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高**诉称:我与郝*于1991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1992年1月1日登记结婚,1993年11月29日生一子高x3。由于缺乏了解,性格不和,婚后夫妻矛盾逐渐暴露。被告脾气暴躁,经常骂人,对家庭和亲人不负责任,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2007年9月,我曾经起诉要求离婚,当时考虑孩子还小,故撤诉。目前,被告迷上基督教,对工作、经营不闻不问,经常外出不归,不尽家庭义务,现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故诉请法院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儿子高*由原告抚养;3.判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五万元;4.判决分割夫妻共同债务十二万元。

被告辩称

被告郝**称:不认可原告在起诉书中陈述的事实,我们是自己认识的,婚前、婚后感情都挺好的,刚结婚时,他玩心比较重,喜欢出去玩游戏机打台球,就是因为这我们老是生气拌嘴。我相信他是一时糊涂,我能挽救这个家庭,我认为我们感情挺好的,故我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高**与郝*于1991年相识,1992年12月26日登记结婚,1993年11月29日生一子高琦。高**与郝*婚后因生活琐事有过口角。2007年9月,高**曾起诉要求与郝*离婚,后高**撤诉。庭审中,郝*表达了与高**和好、增进夫妻感情的愿望。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结婚证、证明和当事人陈述意见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高×1与郝×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其二人自相识、结婚至今已二十余年,且共同生育一子,应更加珍惜双方的夫妻感情。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虽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但只要双方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加强沟通、理解,双方的夫妻关系是能够改善的。现郝×已经表示愿意与高×1和好,改善夫妻关系,为此,高×1不应再坚持离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高×1的诉讼请求,不准予离婚。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高**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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