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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与郭*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田*与被告郭*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及其委托代理人皮**、被告郭*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田**称:我与被告于2008年1月16日登记结婚,同年11月10日生一子郭XX。双方婚后性格不和,无法沟通交流,被告有恶习,酗酒成性。我认为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故诉请法院判令:1.原被告双方解除婚姻关系;2.孩子抚养权归男方,女方支付抚养费。

被告辩称

被告郭**称:我觉得我跟田*有感情基础,酗酒的问题不是她说的那样,有工作的原因,我是有这习惯但是不到酗酒的程度,这个习惯我也可以改正,我也写过保证书,这不是问题。我们的感情没有破裂,我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田*与郭*于2007年自行相识,2008年1月16日登记结婚,2008年11月10日生一子郭XX。田*与郭*恋爱期间感情很好,婚后初期感情尚好。后因郭*常在外饮酒,双方争执。庭审中,郭*表达了与田*和好、改正自身不良嗜好、给孩子一个健康家庭的愿望。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结婚证、户口簿和当事人陈述意见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田*与郭*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且共同生育一子,应更加珍惜双方的夫妻感情,在婚后生活中促进、增进夫妻感情。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虽因家庭琐事产生争执,但只要双方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加强沟通、理解,双方的夫妻关系是能够改善的。郭*应改掉饮酒嗜好,现郭*已经表示愿意与田*和好,改善夫妻关系,给孩子一个健康家庭,为此,田*不应再坚持离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田*的诉讼请求,不准予离婚。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田*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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