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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独任审理,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林**、被告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诉称,双方于2000年1月认识,2000年登记结婚。2003年双方经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后经家人劝解,又于2006年复婚,同年x月x日生有一女,名张xx。被告婚后对财物控制过严,我的财产由被告管理,我每月只有500元零花钱。对于支配财产方面,我和被告有很多不一致。我和被告实际处于长期分居状态,真正分居已经有两年左右时间了。2012年底我提出离婚后,被告向我单位写了诬告信,对我造成了很大影响。现夫妻感情已破裂,诉讼请求为:1、判令原、被告离婚;2、依法判决婚生子女张xx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至张xx18周岁止;3、诉讼费用共同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张**辩称,原告所述婚史,生育子女情况属实。我和原告是1999年认识,自由恋爱。婚后感情一直很好。两人一起进步,一起工作。2003年去民政办的离婚是为了争取一套单位住房,和原告父母感情也很好。原告2014年外派工作,我们商量办理完孩子的一些手续,然后出国陪同原告。后原告出现第三者,提出分手。双方的亲友一直和原告沟通,希望原告回国,全家团聚。原告父亲住院时,我也去照顾了。原告外派工作期间,双方父母和我对女儿是共同照顾的。原告有单方面出轨的情况,才提出离婚诉讼的。双方有感情基础,没有破裂,因此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双方于2000年登记结婚,后于2003年经民政部门协议离婚。此后经家人劝解,又于2006年复婚,同年x月x日生有一女,名张xx。现原告以双方存在经济上的分歧、性格原因等问题产生矛盾为由,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明确表示对以往生活中的不足之处可以改正,认为双方结婚多年,仍有较深感情,同时被告亦表示会在以后的生活中尽量加强与原告的沟通,故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证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婚后建立了较为深厚的感情基础且已经育有子女,近年来双方虽经济问题、双方性格等家庭琐事时常产生矛盾,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庭审中,被告表示不愿离婚,愿意在今后的生活努力缓解矛盾,同时加强与原告的沟通,原告也应当给被告和自己一次挽救婚姻的机会。鉴于上述理由,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故本次诉讼以双方不予离婚为宜。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张**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交纳上诉案件的受理费,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视为放弃上诉权利。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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