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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殷*与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殷×诉称,2010年左右,双方经人介绍相识。2011年1月8日双方登记结婚,原、被告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2012年年初开始,双方发生矛盾,被告回西安老家,再也没有回来。此后在东莞找到过被告,写过协议,此后原告回京,再也没有找到过被告。原、被告婚后无共同财产。现原、被告感情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殷*与被告刘*于2011年1月8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现原告长期无法联系到被告,导致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庭审中,原告主张原、被告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需要法院分割处理。诉讼中,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结婚证、后海西沿社区居委会证明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与原告产生矛盾后离开原告,长期与原告分居,且原告一直无法联系到被告,夫妻共同生活的基本条件已经丧失,可以认定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殷*与被告刘*离婚。

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殷*负担七十五元(已交纳),由被告刘*负担七十五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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