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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与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燕*与被告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韩*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屠×经本庭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燕*诉称,原、被告于1991年相识,1995年7月7日,双方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名叫燕某某。婚前双方感情尚可,婚后因诸多琐事导致双方近八年来感情不和。2010年6月起,双方开始分居,感情已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起诉要求离婚。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要求判决原、被告离婚;2、双方所生之女燕某某归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万元;3、双方无其他财产争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5年7月7日登记结婚。诉讼中,原告表示双方于2001年9月22日生有一女,名叫燕某某。现原告以双方感情不和、长期分居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公司证明复印件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主张与被告离婚,但原告提出离婚之理由,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仅凭原告之陈述不足以认定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因此,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进行缺席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燕*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燕*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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