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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与杜*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童×诉杜*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杜*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以原被告自2005年1月开始一直在北京市大兴区亦庄开发区贵园东里(境界小区)x号楼x号居住为由,要求将案件移送至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理。并提交北京市大兴区亦庄镇贵园东里社区居民委员会居住证明一份、北京华**有限公司居住证明一份,其上显示:杜*、童×自2005年1月至今居住在北京市大兴区亦庄镇贵园东里(境界小区)x号楼x号。另提交北京**理中心与北京**纸坊街道自新路社区居民委员会联合开具的居住证明一份,其上记载:西城区里仁街3号x号楼x单元x室自2002年12月起至今一直为杜*母亲何x及其继父冯x和保姆居住(冯x于2011年去世),并未有其他人在此期间同住。另查,杜*与童×的户籍所在地均为北京市西城区里仁街3号院x号楼x门x号。

本院认为

经审查,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被告的户籍地虽为西城区,但被告提交的证明显示双方自2005年1月开始均离开住所地居住于北京市大兴区亦庄镇贵园东里(境界小区)x号楼x室。对此童×虽持异议,但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推翻,本院对上述居住证明予以采信。鉴于双方均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原告起诉离婚应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即大兴区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应移送至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至北京**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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