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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吴×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吴*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齐菲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段**,被告吴*及其委托代理人吴生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称,我与被告于2009年6月20日登记结婚,2012年5月17日生育一女张x1。因双方婚前缺乏足够了解,婚后被告任何事情均要听从其母亲安排,而其母亲一直看不起我,为此双方经常争吵,且被告经常到我所在的大队、支队、市局吵闹,严重影响我的工作。现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没有任何和好可能。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双方之女张x1由我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吴**称,我与原告2008年自行相识,原告所述双方结婚及生育子女情况均属实。双方婚前及婚后感情一直还可以。我家里并没有看不起他,如果看不起他也不会将我嫁给他,而且婚礼的一切费用都是我父母承担的。婚后原告在部队,回到家里我都是做好饭给他。夫妻间肯定会存在一些小矛盾,但都是正常的,没有特别大的争吵,我也没有到他单位去闹。我认为我们的婚姻并没有达到破裂的程度,因此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与被告吴*于2009年6月20日登记结婚,2012年5月17日生育一女张x1。婚前及婚后双方感情尚可。原告张*表示双方因琐事时有争吵,现感情破裂,故要求与被告吴*离婚。审理中,被告吴*表示双方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张*的诉讼请求。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感情系维系婚姻的基础。张*与吴*相知相恋继而结婚并共同孕育了子女,具备较为深厚的感情基础。双方婚后虽因生活琐事产生隔阂,但无根本矛盾,感情尚未达到破裂程度。本院相信只要双方珍惜彼此感情,增进理解与沟通,感情仍能缓和。因此现张*要求与吴*离婚,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张*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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