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马*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被告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马**称,原、被告双方2009年8月份相识,2011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住在一起,2012年底原告发现被告有外遇,有暧昧短信。原、被告双方经常争吵,被告存在撒谎和侮辱辱骂原告的情形。原、被告金钱观不一致。双方婚后无子女,2013年12月底开始分居至今。现在原告认为双方感情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判令原、被告共同偿还夫妻共同债务21000元;诉讼费用共同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张**称,双方相识,结婚,未生育子女情况属实。双方争吵有磨合的原因,金钱观问题双方可以协商。现认为双方仍然还有感情,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庭审中原告陈述被告存在外遇情形,但未提交证据;原告认为双方经常吵架,双方已经感情破裂,婚姻无法维持。被告否认存在外遇情形,愿意改正生活中自己处理问题的方式,希望双方进行沟通,双方仍有感情,不同意解除双方婚姻关系。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结婚证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从相识到结婚建立了相应的感情基础。庭审中,原告陈述被告有外遇情形,但未向法庭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被告否认存在外遇情形,认为原、被告的感情没有破裂,愿意改正生活中自己处理问题的方式,希望双方进行沟通。夫妻双方应在共同生活中相互理解、互相包容,夫妻双方应通过加强沟通解决双方所面临的问题。鉴于上述理由,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马*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马*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视为放弃上诉权利。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