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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温*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被告温*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代理人范*,被告温*及其代理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称,原、被告于2001年经人介绍相识,2003年1月21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因家庭琐事,双方产生矛盾。2009年双方分居,被告于2012年6月对原告事实家庭暴力。原告曾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后经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已于2012年9月18日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后被告隐瞒原告提出虚假诉讼,目的将财产转移,至今双方没有和好的情况,现原告诉至法院,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结婚关系。

被告辩称

被告温*辩称,我同意离婚,关于原告诉称事实不予认可,其主张不属实,被告不存在暴力等情况。双方自由恋爱后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融洽。感情破裂是因为原告一再要求转移房产。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经人介绍相识,2003年1月21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双方因琐事经常争吵并导致分居。原告王*曾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后经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已于2012年9月18日发生法律效力。现原告王*认为双方感情已经破裂且无和好可能,在此诉至本院,要求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照片、判决书、证人证言房产证、银行对账单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及庭审中原、被告双方的陈述,本院认定,原告王*与被告温*妻感情已经破裂,且被告温*同意离婚,故对于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诉讼中,原告表示撤回分割财产的诉讼请求,被告庭审中亦表示相关财产权利尚未确定。故对于原告要求撤回分割财产的诉讼请求,本院不持异议,双方可待夫妻共同财产具备分割条件时另行解决。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王*与被告温*离婚。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王*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视为放弃上诉权利。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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