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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诉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耿*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耿*,被告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耿×诉称,我和被告于2011年初经人介绍相识,于2011年9月28日登记结婚。双方系初婚,婚后无子女。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因琐事争吵,被告对娱乐明星酷爱并为追星付出高额的经济代价和时间成本,多次单位请假追星给家庭造成了严重的经济负担,且不承担家庭责任。婚后原告多次提出希望尽早孕育下一代,被告为了个人的追星喜好均拒绝生育。双方结婚登记后开始分居,2012年6月之后双方在一起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于2013年1月又分开居住。现双方无和好可能。现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李**称,原告所述结婚时间属实。双方系初婚,婚后无子女。我们于2008年11月已经相识,我们相恋于2010年10月。2011年9月28日双方登记结婚。原告所述双方婚后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的情况不属实,双方并无争吵。对于追星一事,原告早已知晓我的这一喜好,也支持和理解我的个人爱好,且追星未影响我们正常生活。原告也有他的爱好,我也未加干涉。我并未为追星付出高昂的成本和时间,看演唱会的支出均系我个人出资。原告所述我不承担家庭责任的情况,我不予认可,我已经履行了家庭义务。孕育下一代问题,我表示同意和理解,也未拒绝。原告并未找人调解,也未和我沟通。双方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仍有和好可能。我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08年11月相识,于2011年9月28日登记结婚。双方系初婚,婚后无子女。双方婚前及婚后初期感情较好,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双方缺乏沟通和理解。现原告耿*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李*离婚。李*以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为由不同意离婚。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各持己见。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证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双方均应以对家庭负责任的态度处理家庭矛盾。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双方婚后初期感情较好,在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夫妻感情。双方应珍惜彼此的夫妻感情,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相互尊重,加强沟通与理解,各自改正自身不足,建立融洽的家庭关系,促使夫妻关系得到改善以至和好。应当指出的是,被告李*作为不同意离婚的一方,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在有争取和好意愿的同时,更要付诸实际行动。综上所述,对于原告耿*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耿*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耿*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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