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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与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姚*诉被告佟*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姚**称,原、被告于1999年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好,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因收入及家庭住房问题产生矛盾。由于当时我们与我父亲共同生活,被告希望在外买房,后因经济条件不允许没有买,双方就此产生矛盾。被告曾经要求离婚,我没有同意,之后双方经常发生争吵。2010年被告称要外出学习,之后即离开双方的居住地。我到被告单位找被告,但单位同事称其已经离职,又到被告父母家找被告,其父母也称不知道,从此之后被告手机停机,我没有再联系。现在被告父母家也已经拆迁,我与被告已经失去联系。直至最近我仍试图通过联系被告的原同事找到被告,但其原同事均不知道被告的情况,我没有被告亲戚的联系电话。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

被告辩称

被告佟*未到庭亦为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初期双方感情较好,后双方因收入、家庭住房等问题产生矛盾,经常争吵。2011年6月16日,北京**居委会出具证明一份,载:“我辖区xxxxx号居民姚*与佟*根据户口和结婚证是夫妻关系。由于夫妻不睦,佟*于2010年离开此居住地址。”。诉讼中,原告亦表示双方自2010年开始分居至今。原告曾于2011年向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后被我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诉讼中,经承办人询问,原告称已经与被告及其亲属失去联系,亦无被告同事及其好友的联系方式。经承办人与被告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北京**派出所户籍科民警联系,民警称被告户籍所在地已经拆迁,且无其他联系方式。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证、判决书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婚姻以感情为基础,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婚后原、被告因家庭收入、住房问题生活琐事等原因产生矛盾,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且双方已分居二年以上,现原告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本院应准予。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姚*与被告佟*离婚。

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被告佟*(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交纳上诉案件的受理费,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视为放弃上诉权利。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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