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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孟×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与被上诉人孟*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15)怀民初字第037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于2015年10月16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李*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75元,由李*负担35元(已交纳),由孟*负担40元(于本裁定生效后7日内交至原审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75元,由李*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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