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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全×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胡*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张*、被告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称:2005年5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5年12月22日,双方结婚,婚后生有一子,名全xx,现年3岁半。由于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因男方性格暴躁很难沟通,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致使感情破裂,现已分居两年。原告于2012年8月起诉过被告,提出离婚,经法院调解,我同意给原告一次机会,后撤诉。但始终没有改变我们之间的矛盾,无法在一起生活,故再次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双方离婚;双方婚生子全xx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生活费4000元;被告今后承担双方婚生子全xx的一半教育费、医疗费;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全×辩称:双方结婚时间、生育子女情况属实。2005年5月,双方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8月,原告起诉过被告离婚,后撤诉。孩子尚年幼,原告不能因我不愿与其父母一起居住就提出离婚。我与原告的感情没有破裂。我性格比较内向,不太爱与人相处,因教育孩子的观点与原告父母产生矛盾。80%的吵架都是因为与原告父母相处不好产生的。我认为应与原告搬出来单独居住。现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5年5月,原告张*与被告全×经人介绍相识。2005年12月22日,双方登记结婚。2010年2月26日,双方生有一子,名全xx。

庭审中,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认为双方因生活习惯不同,导致家庭观念不同,经常发生纠纷,现感情已经破裂。被告认为双方感情并未破裂,只是因孩子的教育问题等与原告父母产生矛盾,与原告父母相处不好。

另查,原告曾于2012年8月起诉被告离婚,后原告撤回起诉。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户口本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长,感情基础较深,孩子年幼。现原告起诉要求离婚,但未就其夫妻感情破裂的主张提供充分有效证据,双方虽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影响夫妻感情,但应以积极的心态经营婚姻生活,珍视夫妻感情,现本院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张*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的受理费一百五十元,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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