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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与汪×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唐*诉被告汪*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被告汪*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唐**称,原告与被告经别人介绍相识并于1994年12月4日结婚,1995年8月30日生下儿子汪x1,2007年1月18日生下女儿汪x2。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由于婚前我对被告了解不多,草率与其结婚。婚后被告所作所为严重伤了夫妻感情,经常家庭暴力,劣性不改,婚后还有长时间分居。而夫妻生活一直不和谐,由于被告原因,我们双方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现原告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令婚生子汪x1由被告抚养,婚生女汪x2由原告抚养。

被告辩称

被告汪**,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同意离婚,我认为我们有缓和的机会。我承认我打过原告,但是很少打她,并且都是有原因的。我身体不好,我去年打她是因为原告赌博。大儿子成年了,女儿我想抚养。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经别人介绍相识后于1994年12月4日登记结婚,二人生有长子汪x1、次女汪x2。现原告认为,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一般,且经常发生矛盾,被告还动手打过原告,据此原告认为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经询,被告汪*认为双方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还有缓和的可能,不同意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户口薄、结婚证、居住证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处理好夫妻关系,原告与被告于1994年结婚且育有两个子女,具有较长的感情基础。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因感情确已破裂。诉讼中,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认为双方有缓和的机会。本院认为,通过庭审中双方的陈述及相关证据,本院不能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现原告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由原告唐*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视为放弃上诉权利。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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