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宫*与陈*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宫*与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宫*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及开庭传票,现公告期限已届满,被告陈*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宫×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4月5日结婚,婚后育有一子,现已8周岁。婚后被告一直有外遇,导致双方感情生活难以维持,故要求与被告离婚,双方所生之子陈xx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负担抚养费15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经审理查明,2005年4月5日,原告与被告登记结婚,同年7月12日生育一子,名陈xx,长期随原告共同生活。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称双方自2011年4月分居至今,原告与被告于2012年12月失去联系。

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档案证明、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近年来长期分居,彼此失去联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本院应准予离婚,双方所生之子长期随原告共同生活,离婚后可由原告抚养为宜,被告应负担必要的子女抚育费,具体数额由本院酌定。原告称被告有外遇,对此未提供相应证据加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七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宫*与被告陈*离婚。

二、双方所生之子陈xx由原告宫*抚养,自二○一三年十二月起,被告陈*每月给付原告宫*子女抚育费人民币五百元。

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宫x负担七十五元(已交纳),由被告陈*负担七十五元(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的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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