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褚*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褚*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韩*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褚*及其委托代理人杨*,被告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褚×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自行相识,2008年,双方确立恋爱关系。2010年10月10日,原、被告登记结婚。2012年11月26日,双方生育一子,名叫褚xx。双方婚后初期感情尚可,但自从被告生育孩子之后,性格非常极端,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产生争吵。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并无和好可能。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要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2、褚xx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直到褚奕良年满十八周岁;3、依法分割共同财产(存款、车辆、房屋);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张**称,原、被告于2003年6月相识,2004年双方确立恋爱关系,2006年开始同居。2010年10月10日,原、被告登记结婚。2012年11月26日,双方生育一子,名叫褚xx。不认可原告所述的离婚理由,原、被告婚前相识多年,双方已充分了解对方,生活中双方确实有争吵,但并未导致感情破裂。因此,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10日,原、被告登记结婚。2012年11月26日,双方生育一子,名叫褚xx。被告表示双方于2003年6月相识、2004年确立恋爱关系、2006年开始同居,被告对此不予认可,其表示双方2008年开始恋爱。庭审中,被告出示银行账户明细,内容显示原告在2007年便数次从其银行账户转账至被告银行账户,被告用于证明双方2006年开始同居生活。被告对银行转账记录真实性予以认可,但为何向被告转账已记不清楚。诉讼中,原告表示因双方性格不合无法处理存在的矛盾,导致矛盾升级,致使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被告表示双方婚前已充分了解对方,生活中双方确有争吵,但并未致感情破裂,不同意离婚。

上述事实,有居住证明、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银行账户明细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自由恋爱结婚,感情基础牢固。在共同生活中,双方虽发生矛盾,但并未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因此,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子女抚养及分割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本院均不予支持。需要指出的是,被告作为不同意离婚一方,在以后的生活中应主动的加强双方沟通、交流,妥善解决双方存在矛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褚*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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