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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吕*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王**被告吕*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吕*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异议,认为其经常居住地在北京市东城区,故本案应由其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即北京**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现被告吕*提出其经常居住地在北京市东城区烧酒胡同,并就此向本院提供了房屋产权证及居住证明予以证明,原告王**对此表示认可,故本案应当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即北京**民法院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吕*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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