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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李**,被告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8年8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摩擦不断,不仅影响到夫妻感情,也严重影响到原告的正常工作及必要的日常休息,摩擦的不断产生加之无法有效的沟通解决,双方有了不可调和的矛盾,已严重影响到夫妻生活,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无法正常生活在一起。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解除双方婚姻关系;2、分割双方共同财产;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李**辩称,认可原告所述登记结婚及未生育子女的情况。双方有一定感情基础,仍有感情,不同意离婚,不同意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8年8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为生活琐事产生矛盾,现原告以婚后摩擦不断,双方无法有效的沟通解决,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要求离婚。庭审中被告认为双方仍有感情,表示不同意离婚。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结婚后共同生活,存在一定感情基础,现双方之间虽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未能良好沟通,影响到双方感情,但未达到感情确已破裂之程度,故原、被告双方应当相互包容、相互谅解,加强沟通,改进双方感情。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离婚之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李**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的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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