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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沈*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王*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其户籍地虽在西城区,但被告实际在海淀区冠城北园6号楼×室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并据此认为我院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要求将该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告在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后,亦认可被告对于其实际居住地的陈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原、被告均认可被告的经常居住地点在海淀区,故本案应由北京**民法院管辖。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王*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北京**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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