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佟*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佟*诉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在本院公告期限内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佟×诉称,原、被告通过网络认识,被告谎称自己有北京户口,亲哥哥是xx老板李xx,身价亿万,在北京从事保密工作,由于原告涉世不深,被他的花言巧语所蒙骗,与其确立了恋爱关系。在恋爱期间,被告对原告百般殷勤,最终原告同意与其结婚。婚后不久,被告逐渐显露凶残本色,天天酗酒,稍不如意就拳打脚踢,其中一次卡住原告的脖子,差点令原告窒息而亡,使原告天天在恐惧中度日。后经核实,其身份全部伪造,北京身份证是假的,他的亲哥哥也不是百度老板李xx,而且他根本没有工作,每天靠四处招摇撞骗生活。更不能让人容忍的是xxx。根据上述事实,原告与被告已经完全丧失了感情基础,婚姻已彻底破裂,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孩子李xx由原告抚育,被告每月支付抚育费5000元,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佟*与被告李*于2009年12月通过网络相识,2010年8月16日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子(李xx,2011年10月9日出生)。原、被告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双方经常发生矛盾。庭审中,原告佟*称婚后被告李*天天酗酒,对其实施家庭暴力,且xxx,原告并称2012年底发现被告李*此前所说的一切事实包括其身份、工作均为虚假,在事情败露后,被告即消失,现下落不明。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审理中,本院于2013年10月23日在《人民法院报》刊登公告,被告在公告期限内未到庭参加诉讼。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结婚证、出生证明、身份证、信用卡账户历史明细、空白转账支票、居住证明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主结婚,但婚后未能注意夫妻感情的培养,被告于2012年底离家出走,未告知原告去向,现下落不明。原告于庭审中所述被告有欺骗行为和家庭暴力行为,原告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所述,故本院对原告所述不予采信。原、被告因感情不和长期分居,导致夫妻感情已破裂,原告起诉要求离婚,本院准予。关于子女抚育问题,因被告现下落不明,由原告抚养为宜,被告仍负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应支付抚育费,具体数额本院酌情判定。被告在本院公告期间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予以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佟*与被告李*离婚。

二、李xx由原告佟*抚育,被告李**二〇一四年二月起每月给付李xx抚育费一千五百元。

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公告费二百六十元,由原告佟*负担二百零五元(已交纳),由被告李*负担二百零五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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