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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冯×诉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委托代理人欧阳诚构,被告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冯**称,2006年,原、被告在大学学习期间认识,之后确立恋爱关系。2011年6月10日,双方登记结婚。婚后,被告便离开中国在美国居住。因为被告长期与其他男性保持暖昧关系,致使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辩称

被告刘**称,原告所述认识及结婚时间属实。2011年10月6日,我到×国学习及工作,双方两地分居。双方婚前及婚后感情都很好。不认可我与他人保持暧昧关系。双方产生矛盾主要是言语上的误会。有时候我对原告确实不够关心体贴,今后我会努力改正。为了挽回原告的感情,我随时可以放弃美国那边的学习和工作,与原告一起在国内发展。如果原告愿意到美国去,即使我一个人工作,我们也可以在美国好好生活。原、被告间还有感情,不同意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在上大学期间自行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11年6月10日,双方在北京登记结婚。2011年10月,被告出国学习及工作,双方两地分居。双方婚前及婚后初期感情尚好。近年来,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后,未能较好地进行沟通交流。庭审中,被告表示愿意改正自身不足,并努力挽回原告的感情。

原告称被告长期与其他男性保持暖昧关系,被告不予认可,原告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证明。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照片、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原、被告有较好的婚姻基础。被告出国后,双方未能较好地沟通交流,影响了原告对被告的感情,但尚未造成双方感情完全破裂。现被告已表示自身存在不足,愿意努力改正,并想办法创建与原告一起生活的环境,希望原告能念及往日之情,给双方一个和好的机会,不再坚持离婚。原告称被告长期与其他男性保持暖昧关系,被告不予认可,原告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冯*之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冯*负担(其中七十五元已交纳,余款七十五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刘**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的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视为放弃上诉权利。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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