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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罗*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罗*、被告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罗**称,2008年4月,双方在网上相识。2009年8月12日,双方登记结婚。2009年11月24日,双方生育一子,名X。婚后,双方经常发生争吵,被告做事不计后果。现原告认为双方感情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双方婚生子罗品城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婚后财产平均分割。

被告辩称

被告张**称,原告所述双方认识的时间、方式、结婚时间以及子女情况均属实。原告所述的离婚的理由不充分,双方确实发生过争吵,夫妻感情一般,但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我愿意和原告改善夫妻关系。从孩子的角度考虑,我不同意离婚,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4月自行相识,2009年8月12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名X(2009年11月24日出生)。生活中,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双方感情并未破裂。诉讼中,被告表示愿与原告改进夫妻关系。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出生证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处理好夫妻关系,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但未致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之间应加强沟通、交流,妥善处理好出现的矛盾,共同改善夫妻关系。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罗*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罗*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的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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