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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与陈*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尤*与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尤*,被告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尤×诉称:双方于2004年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10月8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2010年9月11日生育一女名尤××。双方婚前及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原告工作倒班、收入少产生矛盾。双方因为家庭琐事经常吵架。现原告认为双方感情破裂,性格不合,无法生活在一起。要求依法分割存款,因存款都在被告手中,约20万元,具体数额不清楚。诉讼请求为:判决原、被告离婚;双方之女尤××归被告抚养,原告支付抚养费;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陈**称:原告所述相识情况、结婚情况及子女情况均属实,双方均系初婚。双方婚前婚后感情均不错。原告自2013年4、5月起,经常以其学习、开会为由不回家,后被告发现原告与其他女性同居,于是报警。双方曾有共同存款约20万元,这里包括被告父亲在双方结婚时给被告的8万元,用于购买保险,另有2万元用于孩子治病,被告从原告家搬出后购买了2万元的生活用品,现在还有约8万元。原告股票账户还有6万元,其名下还有辆车,单位还给原告发放住房公积金。现被告认为对原告还有感情,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10月8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2010年9月11日生育一女,名尤××。双方因家庭琐事偶有争吵,影响了夫妻感情。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出生证明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虽然双方在生活中因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被告表示与原告仍有感情,并愿意与原告继续生活,本次以不判决离婚为宜。双方应珍视夫妻感情,以积极的心态经营婚姻生活,营造和睦的家庭关系。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尤*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三百二十五元,由原告尤×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的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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