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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与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叶*与被告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步*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叶*及其委托代理人周*、被告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叶**称:2008年、2009年左右,原、被告经人介绍见面,此后未联系。2012年3月,经同一人再次介绍相识,并于2012年6月30日登记结婚,均系初婚,婚后无子女。由于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发现双方性格差异较大,经常发生争执,被告多次对原告使用暴力,给原告身心造成极大伤害。原告虽尽量忍让,但仍无法与被告建立和谐的家庭生活,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共同财产。

被告辩称

被告唐**称:不同意离婚。2008年、2009年左右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原告所述婚姻及子女情况属实,双方婚前和婚后感情较好。原告所述经常发生争执、被告对其使用家庭暴力等情况与事实不符,夫妻间偶尔争吵系正常,不足以导致感情破裂,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12年6月30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婚后无子女。双方婚后因缺乏了解和沟通,影响了夫妻感情。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病历诊断证明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结婚,婚后因缺乏沟通,影响了感情,但被告表示对原告仍有感情,愿意用实际行动和好。本院认为双方应珍视夫妻感情,以积极的心态经营婚姻生活,营造和睦的家庭关系,此次以判决双方暂不离婚为宜。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叶*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叶*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的受理费一百五十元,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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