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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oYang(高洋)与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Gao×与被告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姜*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Gao×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被告于×及其委托代理人杜鹃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Gao×诉称,原、被告曾系大学校友,于2001年确定恋爱关系,2003年9月16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可,2007年12月育有婚生子高*。原、被告在长期婚姻生活中,渐渐显露出性格方面巨大的差异,双方也曾就此做出过努力,但最终感情破裂到完全没有办法弥补的程度,继续在一起也会造成彼此精神上巨大的折磨,并且对孩子的成长造成极负面的影响,因此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给彼此找到新的生活和幸福一个机会。因婚生子高*出生后长期与原、被告及原告父母在一起,原告和孩子之间感情深厚,高*在原告的教育下,在独立性、逻辑思维能力、英语能力、体育锻炼以及钢琴练习上,都有了显著的提高,同时,高*和原告父母长期生活,爷爷奶奶与孩子之间深厚的感情已经无法割舍。鉴于以上原因,原告认为高*由自己抚养更有利于他的成长,原告也愿意配合被告探望,以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现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要求判令与被告离婚;婚生子高*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北京市西城区玉桃园房产一套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平均分割,原告的一半份额赠与给孩子高*所有;北京市东城区豆瓣房产归被告所有;路虎汽车归原告所有,宝马汽车、宝来汽车归被告所有;原告名下存款60万元平均分割。

被告辩称

被告于×辩称,原、被告之间具有很深厚的感情基础,虽然双方自2013年3、4月份开始因生活琐事产生了一些矛盾,但这些矛盾不是不能调和的,双方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希望法院给被告一个机会,使被告能化解与原告之间的矛盾。综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1997年大学期间自行相识,于2003年9月16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名高×。婚后双方感情较好,家庭和睦。庭审中,原告称,自2010年开始双方之间因相互猜疑而产生矛盾,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被告对此不予认可。原告未能就其所述夫妻关系已经完全破裂提供可信的证据。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档案证明、出生证明、照片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双方应本着

这一原则妥善处理家庭及夫妻矛盾。原、被告婚后长期感情较好,家庭和睦。近年来,双方虽因相互猜疑产生矛盾,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夫妻关系,但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现原告应念及以往的夫妻感情,给双方一个和好的机会,不再坚持离婚。因原告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Gao×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Gao×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Gao×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于×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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