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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苑**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被告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称,原、被告于2008年12月x日登记结婚,原告系再婚,被告系初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前双方感情尚可,但婚后发现双方性格不合,被告对原告没有基本的信任,经常对原告进行无端的猜忌,导致双方经常发生争吵。虽然现在原、被告还居住在一个房子里,但是已经分居3年左右,现双方感情已经破裂。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孙*辩称,原告所述结婚时间、婚史情况以及子女情况属实。双方经原告姐姐介绍相识,并于2008年12月x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后感情一直很和睦,我一直照顾原告,孝敬公婆。被告曾经怀孕,但在孩子六个月的时候因有外人打扰双方的生活,导致被告流产,即使原告存在一定的过错,被告也愿意原谅原告。在以往的生活中,被告脾气虽有些急躁,双方存在一定的矛盾,但被告愿意改正自己的缺点,努力挽救婚姻。现被告仍对原告有感情,故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12月x日登记结婚,原告系再婚,被告系初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现原告以婚后双方性格不合、被告经常猜忌原告导致双方时常发生争吵并已分居为由,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认为双方婚后建立了良好的夫妻关系,被告照顾原告、孝敬公婆,双方虽在家庭生活中存在一定的矛盾,但并未影响夫妻感情,同时表示会在今后的生活中改正自己的缺点,加强对原告的关心及沟通,故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证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婚后建立了较为良好的感情基础。近来双方虽因性格及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庭审中,被告表示不愿离婚,愿意在今后的生活中努力改正自己,加强与原告的沟通,用心经营家庭,原告也应当给被告和自己一次挽救婚姻的机会。鉴于上述理由,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故本院认为本次诉讼以双方不予离婚为宜。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张*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交纳上诉案件的受理费,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视为放弃上诉权利。

裁判日期

二О一四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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