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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郑*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与被告郑*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刘*、被告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称:1988年双方自行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1989年8月11日登记结婚,1993年5月17日育有一子名郑X(现已成年)。1997年原告发现被告与其他女性有暧昧关系。当时因孩子小,且双方父母劝解,所以原告未提起离婚。2008年,原告发现被告又与另一女性有不正当关系,但还是考虑到当时孩子正值中考,学业正处于紧张时期,所以原告仍未提起离婚。2011年底,双方开始分居,原告居住于朝阳区天通苑,被告居住于西城区教场口。分居前,被告在未告知原告的情况下擅自将双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变卖过户给他人。这个情况是直到有一群陌生人来到教场口的房子中要求原告立即腾房时,原告才知道的。现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已无和好可能,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郑**称:原告所述双方结婚的时间以及子女情况属实。双方之子已经成年,并且没有财产纠纷需要法院处理。现我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自行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并于1989年8月11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婚后,双方于1993年5月17日育有一子,名郑X(现已成年)。2013年,原告因被告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及出卖房屋等问题将被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2013年3月26日,本院做出(2013)西民初字第067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此后,双方夫妻感情并未改善。现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

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均表示同意离婚,没有共同财产、债权、债务等问题需要法院处理。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2013)西民初字第06792号民事判决书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双方婚后因感情不和,导致夫妻关系难以维系。原告曾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之后,双方夫妻关系未见明显好转。现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刘*与被告郑*离婚。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刘*负担三十七元五角(已交纳),由被告郑*负担三十七元五角(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的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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