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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与被告杨**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肖成效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杨**及其委托代理人袁**,被告杨**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杨**诉称,原、被告2006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婚前感情较好,2006年11月16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2010年5月8日,育有一子,杨**。但由于双方婚前彼此了解甚少,感情基础并不牢固,导致双方婚后经常发生争吵,且没有沟通。特别是在孩子出生以后,双方一直处在分室居住的状态,长时间没有夫妻生活。现,原告认为这样的婚姻没有再持续的必要,经过慎重的考虑,决定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解除双方婚姻关系;2、儿子杨**归原告抚养,被告给付原告每月1500元抚养费;3、被告承担诉讼费。

被告辩称

被告杨**辩称,认可原告关于双方婚姻基本情况的陈述,认为双方虽然恋爱时间不长就登记结婚,但婚前婚后已经建立了良好的感情基础,双方生活中有很多夫妻间相亲相爱的点点滴滴。所以被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但被告并不否认在双方日常生活中有出现矛盾的时候,也可能因没有及时的采取积极有效的方法进行沟通,导致原告对被告产生一些积怨。对此,被告会在今后的生活中注意改正。请人民法院再给予双方家庭、感情一次挽回的机会。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6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11月16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婚后于2010年5月8日育有一子杨恩泽。婚前双方感情基础较好,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缺乏沟通,影响了夫妻感情。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复印件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虽然婚后双方生活存在矛盾和冲突,但双方应珍视夫妻感情,以积极的心态经营婚姻生活,营造和睦的家庭关系。原、被告婚姻关系具有一定感情基础,现因被告表示与原告仍有感情,并愿意用实际行动与原告加强沟通,以互相体谅的原则化解夫妻关系中的矛盾,故,此次本院以判决双方暂不离婚为宜。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杨**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杨**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的受理费一百五十元,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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