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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周*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申**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周*,被告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周**称:我与被告于2010年相识,于2012年5月4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婚前感情基础尚可,婚后因性格不合,常为生活琐事争吵,我从家中搬走至今已有四五个月了,现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我与被告离婚,共同财产不用法院处理,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张**称:双方登记结婚情况属实,我们婚前感情基础不错,婚后虽因琐事产生矛盾,但属于夫妻间的正常分歧,没有影响感情。原告自去年9月离家出走后曾回来过,但于2013年12月28日再次离家。我认为自己对原告还有感情,希望能与其好好生活,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5月4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双方因性格差异及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夫妻感情。诉讼中,被告表示愿意与原告和好,多与原告沟通,处理好夫妻关系。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当事人陈述等相关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虽然双方因性格不合及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被告亦应珍惜夫妻感情,遇到矛盾互相理解,多加沟通,以积极的心态经营婚姻生活,营造和睦的家庭关系。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周*之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周*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视为放弃上诉权利。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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