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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刘*及其委托代理人魏晋,被告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称,原、被告于2010年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11月6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前双方了解不深,被告隐瞒其患有严重糖尿病的病史,该病导致其性无能。自新婚之夜起,原、被告就不能过正常的夫妻性生活。原告知悉被告的疾病后,便积极与双方父母亲进行沟通,配合双方父母积极帮助被告寻医问药,治疗被告的疾病。但是,被告对治疗疾病不予配合,拒不改变通宵玩游戏、吸烟等加重病情的不良生活习惯,这更加使得被告的疾病难以治愈。被告婚后的所作所为,对家庭及亲人极端不负责任,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双方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原告与被告自2013年4月分居至今,分居后,原告一直与父母居住在北京市海淀区翠微路。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由双方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张**称,认可原告所述相识及结婚、未生育子女情况。结婚之前没有与原告讲过糖尿病的事,当时没有在意。结婚后单位体检发现被告的指标比较高。结婚后双方住在被告的公寓,2013年4月份双方吵架后,原告搬走了,分居至今。不同意离婚,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同意与原告改善关系,积极治疗。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11月6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2年12月11日被告检验申请单载明临床诊断为2型糖尿病。现原告以婚前双方了解不深,被告隐瞒其患有糖尿病的情况,且因被告患有糖尿病导致夫妻生活不和谐,被告不能积极配合治疗,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要求离婚。被告系现役军人。庭审中被告表示同意与原告改善关系,积极治疗疾病,不同意离婚。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门诊病历手册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从相识到结婚,存在一定感情基础,现双方之间虽因在被告治疗糖尿病一事上未能良好沟通,生活不和谐,影响到双方感情,但未达到感情确已破裂之程度,且被告现表示不同意离婚,同意与原告改善关系,积极治疗,故原、被告双方应当相互包容、相互谅解,加强沟通,改进双方感情。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刘*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刘*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的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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