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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步*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陈*、被告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陈**称:1996年,原、被告自行相识,于1998年3月2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结婚初期及婚后感情不好,被告经常无故对原告进行打骂,并在其工作、家庭等多方面对原告进行欺骗,认为夫妻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李**辩称:原告所述相识、婚姻及子女情况属实,双方婚前和婚后感情较好。因原告工作关系,家庭经济状况不好,被告一直在外打工,并赡养原告母亲,对家庭贡献较大。原告所述被告经常对其打骂与事实不符,被告认为,原告之所以起诉离婚,系受其家人挑拨。被告对原告感情很深,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而争吵系属正常情况,不足以导致感情破裂。2012年2月,被告被确诊为宫颈癌,身体状况不好。现认为双方还能共同生活,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李**系被告曾用名。1996年原、被告自行相识,于1998年3月2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2012年,被告被诊断为宫颈癌。双方婚后因缺乏了解和沟通,影响了夫妻感情。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户口簿、证明书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行相识后结婚,结婚已达十余载,建立起较深的夫妻感情,婚后因缺乏沟通,影响了感情,但被告表示对原告仍有感情,愿意用实际行动和好,本院认为双方应珍视夫妻感情,以积极的心态经营婚姻生活,营造和睦的家庭关系,考虑到被告罹患癌症,需要原告的关怀照顾,此次以判决双方暂不离婚为宜。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陈*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陈*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的受理费一百五十元,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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