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诉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被告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诉称,我和被告于1998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于1998年12月18日登记结婚,婚后于1999年9月20日生育一女张**。双方系初婚,后于2007年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于2008年1月17日复婚。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同。被告性格孤僻,猜忌心强,无端猜忌我与他人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每日对我非打即骂,对我心理造成严重伤害。2013年7月2日早晨,被告酗酒后因故暴打我,导致我左臂当场骨折。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无法共同生活。现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张**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张**抚养费48000元;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辩称

被告张**辩称,原告所述相识时间、结婚时间、子女情况、协议离婚、复婚情况属实。原告所述我打伤她的情形不属实,我并未打伤她。我也未和原告亲属及同事发生争执。我与原告夫妻感情并未达到破裂程度,同时因孩子面临中考,为给孩子创造良好的家庭氛围,我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1998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于1998年12月18日登记结婚,婚后于1999年9月20日生育一女张×3。双方系初婚,后于2007年离婚。2008年1月17日,原告与被告复婚。双方复婚初期感情较好,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双方缺乏沟通和理解。现原告张**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张**离婚。张**以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为由不同意离婚。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各持己见。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证、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双方均应以对家庭负责任的态度处理家庭矛盾。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双方婚后初期感情较好,在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夫妻感情。双方应珍惜彼此的夫妻感情,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相互尊重,加强沟通与理解,各自改正自身不足,建立融洽的家庭关系,促使夫妻关系得到改善以至和好。应当指出的是,被告张**作为不同意离婚的一方,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在有争取和好意愿的同时,更要付诸实际行动。综上所述,对于原告张**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张**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