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邢*与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邢*诉被告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本院代理审判员王**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邢*(以下简称原告),被告徐*(以下简称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08年3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12月15日登记结婚,2010年4月26日生育一子邢**。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能建立夫妻间良好的信任关系。原告认为,被告性格狭隘、自私、多疑,有严重的人格障碍。婚后被告对原告的职业选择、社会交往、父母赡养等问题横加干涉,缺乏起码的信任和尊重。原告怀孕期间,被告不但没有尽到丈夫的责任,还多次在家中、公开场合及通过电话对原告进行辱骂,给原告及家人造成巨大伤害。邢**出生后一直由原告独立抚养,被告从未尽到父亲的责任,被告从未给付抚养费或给予任何形式的扶助。被告自2010年11月自原告的住所搬出后分居至今。分居期间,双方几乎无任何正常沟通与交往。被告无视孩子的正当基本权益,拒绝配合原告给孩子上户口,严重损害了孩子医疗、教育等合法权益,给原告抚养孩子造成极大精神与经济负担。关于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曾两次起诉,法官希望原告从孩子成长考虑,再给被告做和好工作的机会,故均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但判决生效后,原、被告夫妻关系并无缓和。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正式分居已经34个月,离最近一次一中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1年零7个月,双方已无和好可能,故再次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原、被告离婚;邢**由原告抚养;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的相识、结婚登记及婚后生育子女的情况属实。孩子的名字应该以公安机关正式的户籍登记为准,当时原告拿了我的身份证背着我到二**出所给孩子上户口,幸好民警给我打了个电话,问我知不知道这事,我说我不知道。现在孩子还未上户口,考虑到法院的判决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因此不同意法官使用邢×1的称呼,孩子现在还没有起名字。我和原告确实存在矛盾,原告起诉离婚被法院判决驳回后,我确实联系过原告,我的父母也和原告联系过,我已经尽力了,但是究竟有没有效果我不清楚。我们现在有了孩子,我认为不能只为自己考虑,还应该从孩子和家庭的角度考虑,单亲家庭对孩子成长不利。分居期间,每当孩子过生日我都给他买礼物寄过去。我不同意离婚。如果法院判决离婚,我要求做亲子鉴定,并要求孩子的抚养权。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12月15日登记结婚,2010年4月26日生育一子邢**(出生医学证明记载)。婚后,原、被告在工作、家庭生活等方面存在较多分歧,缺乏夫妻之间的信任。自2010年11月起至今,双方分居。

原告于2011年3月第一次起诉离婚,2011年4月7日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同年11月,原告第二次起诉离婚,2011年11月29日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以原、被告自主结婚,并育有一子,具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孩子尚小,完整的家庭是孩子健康成长的重要条件,且被告不同意离婚为由,再次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次诉讼是原告第三次起诉离婚。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银行账户明细、(2012)一中民终字第2164号民事判决书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四)因感情不合分居满二年的。本案中,原、被告之间感情不合、缺乏信任,结婚不到一年就分居至今。期间,原告曾两次向法院起诉离婚,被告虽表示愿意沟通且积极与原告沟通,但双方夫妻关系并无缓和。现原、被告已分居满三年,且被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坚持要求进行亲子鉴定,足以证明原、被告之夫妻关系已无和好可能。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应准予。

我国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本案中,被告未向本院出示证据证明邢×1并非其亲生子女,故其要求进行亲子鉴定之主张,本院不予准予。考虑到邢×1尚年幼,且长期随原告生活,故由原告抚养为宜。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邢*与被告徐*离婚。

二、双方所生之子邢**由原告邢*抚养。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邢*负担三十五元(已交纳),由被告徐*负担四十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的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