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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与闯×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冯*与被告闯×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被告闯×,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冯**称,原、被告于1980年9月16日登记结婚,于1983年生育二子闯xx,现已成年、工作。原告于2003年患乳腺癌期间的手术及化疗过程中,被告不予照顾,也不顾及孩子的求助,而与一刘姓女子同居。近两年被告原本就喜好的赌博恶习越发不可收拾,欠下巨额外债。被告还于2013年7月31日将家庭唯一住房出售给第三方,该交易是在原告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鉴于被告对家庭和亲人的极端不负责任,家庭暴力,分居长达十几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的状况,现诉至法院,要求判决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

被告辩称

被告闯×辩称,原、被告经亲友介绍相识并于1980年结婚,1983年生育一子闯xx。原、被告双方18岁左右就认识了,1988年左右,被告发现原告有外遇。因为发现原告有外遇,1998年我就搬到我弟弟的房子居住,住到2003年在旧宫买了房屋以后。曾经想过要离婚,但想到孩子就没有离。1999年原告把户口迁到阜外大街x号院,不知道为何迁户口。原告在2001年前后患乳腺癌,原告得病后我把我的工资卡给她了。因为原告在外面有其他人,所以从2009年至今分居生活。1999年以前我们确实有过争吵和身体接触,争吵的主要原因是原告有外遇。2013年9月,原告把大兴旧宫的房子门锁换了。我希望恢复以前的生活,互相不干涉。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冯*与被告闯×于1980年9月16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闯xx,现已成年。

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x号院x号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闯xx。诉讼中,被告闯×称该房屋是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

诉讼中,被告闯×称原告名下有股票、存款,原告为此提交了第一创业证券公司北京股票明细对账单及中国**限公司新线存款历史交易明细清单(账号:×××)。被告闯×称其现在不要求分割原告名下的股票及存款。诉讼中,原、被告称双方自2009年开始分居至今。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双方当庭陈述、结婚证、房屋所有权证、股票明细对账单、新线存款历史交易明细清单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存续与否,应尊重当事人意愿。本案中,原、被告双方自2009年开始分居至今,且原、被告双方均同意离婚,本院对此不持异议。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x号院x号房屋所有权人现登记为闯xx,被告闯×称该房屋系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要求依法分割,但并未就此提交相应的证据,故本院对其该项意见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冯*与被告闯×离婚。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被告闯×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的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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