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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被告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诉称,原、被告因工作关系于1991年相识,于2000年12月4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1991年9月21日,双方生育一女,名李**,现已成年。因被告对家庭照顾不周,并且有家庭暴力行为,双方产生矛盾,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李**辩称,认可原告所述相识、登记结婚、婚史、子女等情况。不存在原告所述被告对家庭照顾不周以及有家庭暴力行为的情况。双方虽因家庭琐事产生了一些矛盾,但不存在导致离婚的根本性问题。被告在以后的生活中会与原告积极沟通,尽力照顾家人,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因工作关系于1991年相识,于2000年12月4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1991年9月21日,双方生育一女,名李**。原告表示被告对家庭照顾不周,并且有家庭暴力行为,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被告则表示双方虽因家庭琐事产生了一些小矛盾,但不存在导致离婚的根本性问题。被告在以后的生活中会与原告积极沟通,尽力照顾家人,不同意离婚。

原告主张被告存在×××××行为,被告对此不予认可。原告未就此向本院出示证据。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及原、被告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双方应在共同生活中互谅互让、相互包容。原、被告自相识至登记结婚经过较长时间,婚前感情较好,具有一定感情基础。在共同生活中,虽因家庭琐事产生了一些矛盾,但并未出现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根本性问题。被告表示其对原告仍有感情,会在以后的生活中与原告积极沟通并尽力照顾家人,希望继续维系婚姻关系。原告亦应珍惜双方的夫妻感情及婚姻关系。原告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李**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视为放弃上诉权利。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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