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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与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谢*与被告周*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韩*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及其委托代理人杨**,被告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谢×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经过一段时间相处后,双方于2011年5月18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双方无子女,无共同财产及债务。由于双方婚前缺乏足够的了解,导致婚后两年内矛盾不断。被告性格自私,脾气暴躁,经常因为一些小事吵架,被告婚后无正当职业,无收入来源,原告为家庭生活经常早出晚归,工资收入全部交给被告,原告为了家庭兢兢业业,被告反而经常埋怨原告不陪被告,还在网上向原告的朋友、客户散发流言蜚语,对原告进行诬蔑攻击,并给原告的单位领导发信息,影响原告工作。被告不尊重长辈。被告要求原告每月支付其5000元并支付被告父母2000元,作为生育孩子的条件,原告无法满足这个条件,被告表示如原告无法提供这个条件就不生育孩子。2013年5月,被告父母将被告从原、被告居住的家中接走,双方开始分居。原告认为,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又没有建立稳固的夫妻感情,且双方性格严重不合,家庭矛盾重重,分居达半年之久,被告不履行夫妻之间相互照顾、相互尊重、相互忠诚的法律义务,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周*辩称,2008年8月,双方通过家属介绍相识,2008年10月,双方确立恋爱关系。2011年5月18日,双方登记结婚。婚后没有生育子女。原告所述的离婚理由我均不认可。关于生育子女的情况,我只是要求生育属相是马的孩子,并没有要求原告每月支付我5000元。双方生活中有正常的争吵,但双方感情很好。因此,我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8年原、被告通过家属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11年5月18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告表示因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争吵、被告不尊重原告父母、拒绝生育子女、双方已分居等理由,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被告对原告所述离婚理由均不予认可,被告表示其没有拒绝生育子女,双方感情很好,不同意离婚。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户口本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自由恋爱结婚,感情基础牢固。在共同生活中,双方虽发生矛盾,但并未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因此,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所述离婚理由,被告均不予认可,且原告未提供证据充分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因此,本院对原告主张之离婚理由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谢*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谢*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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