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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诉称,原、被告原系邻居,1994年前后确定恋爱关系。1996年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活10天左右,被告即返回澳洲。一年后再次回国共同生活一周时间再次出国。双方协商办理去澳洲探亲,后原告被拒签,原因为被告拒绝提供担保。几个月后电话联系也中断了。2013年2月被告主动与原告电话联系谈离婚,但被告答复不会回国办理离婚事宜。现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

被告张**未到庭亦为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6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不久被告至澳洲生活,至今未回国。

诉讼中,承办人与被告家人电话联系,均表示被告自1988年到澳洲生活,具体地址不详,被告曾经打电话给其家人表示同意离婚。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证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婚姻以感情为基础,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婚后初期被告即至澳洲生活,双方未能建立良好的夫妻感情,被告至今未回国,双方已分居超过二年以上,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现原告提起离婚诉讼,本院应准予。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张**与被告张**离婚。

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被告张**(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张**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张**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交纳上诉案件的受理费,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视为放弃上诉权利。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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