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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与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郭*与被告杨*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郭**称,原、被告于2010年12月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子名AX。由于婚前我对被告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学识、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同,尤其是被告有时性格暴躁,曾发生家暴行为,已严重伤害夫妻感情,加之双方性格不合,夫妻长期分居,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现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AX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2000元。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10年自行相识,于同年12月4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名AX(2011年7月13日出生)。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后因原、被告性格存在差异及其他家庭琐事,双方产生矛盾,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夫妻感情。

诉讼中,经本院传票传唤,被告杨**到庭应诉答辩。

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结婚证、出生证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双方应本着这一原则妥善处理家庭及夫妻矛盾。原、被告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后因双方性格存在差异及其他家庭琐事导致双方产生矛盾,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双方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现原告应念及以往的夫妻感情,给双方一个和好的机会,不再坚持离婚。因原告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郭*离婚之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郭*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郭**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杨**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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