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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韩*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被告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称,1998年,原、被告相识。1998年8月20日,双方登记结婚。1991年12月6日,原、被告生育一子,名叫孙xx。原、被告感情已破裂,不能正常生活。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要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2、要求原告承担诉讼费。

被告辩称

被告孙*辩称,认可原告所述双方相识、结婚,生育子女的情况。婚后因为性格原因导致感情逐渐冷淡,现在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1998年,原、被告相识。1998年8月20日,双方登记结婚。1991年12月6日,原、被告生育一子,名叫孙xx。现原告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表示同意原告的离婚请求。庭审中,双方均表示没有夫妻共同财产需要本院处理。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据婚姻法的规定,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现原告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主张与被告离婚,被告认可双方感情破裂,同意原告的离婚请求,因此,本院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张*与被告孙×离婚。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张*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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