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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与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魏*与被告邵*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及其委托代理人屈冬冬、被告邵*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魏**称,原、被告因工作关系于1997年相识,1997年3月26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2009年1月13日,双方生育一女,名魏**,现尚未成年。双方婚前感情很好,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双方因为夫妻生活不和谐产生矛盾,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魏**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车牌号为京×××宝马牌小轿车归原告所有。

被告辩称

被告邵**称,认可原告所述相识、登记结婚、婚史、子女等情况。原、被告婚前以及婚后感情非常好。双方结婚16年多,早已了解和包容,积累了较深的感情,双方并无任何矛盾。不认可原告所述夫妻生活不和谐的情况,原告亦未曾就此事与我沟通过。孩子出生之后,原告没有要求过夫妻生活,不存在我不满足原告夫妻生活要求的情况。我爱原告,生育孩子之后精力分散到孩子身上,忽略了原告的感受。我对原告还有很深感情,希望与原告继续沟通。双方所生的孩子不到5岁,希望双方都能够站在维护孩子利益的角度思考问题,给她一个温暖幸福的家,健康快乐的成长。双方并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因工作关系于1997年相识,1997年3月26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2009年1月13日,双方生育一女,名魏**。原告表示双方婚前感情很好,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夫妻生活不和谐产生矛盾,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为此,原告向本院出示了双方邮件往来打印件,邮件内容为原告在2013年7月的邮件中提出与被告离婚的要求,双方就矛盾产生原因进行了沟通。被告则表示原告突然提出离婚,其并未认真对待。双方婚前以及婚后感情非常好,没有任何矛盾。不存在夫妻生活不和谐的情况,原告亦未曾就此事与被告沟通过。被告在孩子出生之后精力有所分散,忽略了原告的感受。被告对原告尚有深厚感情,同时考虑到孩子尚幼,希望与原告继续沟通,不同意与原告离婚。为证明双方感情仍然很好,被告出示了原告与孩子的合影。原告认可照片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出生证明、行驶本、照片、电子邮件打印件及原、被告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双方应在共同生活中互谅互让、相互包容。原告认可婚前及婚后初期夫妻感情较好,具有一定感情基础。双方结婚多年,积累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虽然双方在共同生活中产生了一定矛盾,但并未出现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根本性问题。被告表示其对原告仍有感情,会在以后的生活中加强沟通,希望继续维系婚姻关系。原告亦应珍惜双方的夫妻感情及婚姻关系。原告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在此前提下,原告关于孩子抚养及车辆分割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魏*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魏*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视为放弃上诉权利。

裁判日期

二Ο一三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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