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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范*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范*、被告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范**称,原、被告于2008年1月领取结婚证,婚后于2011年2月3日生有一女。由于夫妻经常吵架,导致感情不和。现无法共同生活,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孩子由被告抚养。

被告辩称

被告李**称,原告所述结婚时间、孩子出生时间均属实。现被告同意离婚。如果孩子由被告抚养,被告同意原告每月给付2000元抚养费。但是如果法院判决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的抚养费数额由法院判决。另外,被告还要求原告父亲名下位于西城区信建里×号楼×-×-×××房屋归被告所有;共同债务,借款55000元要求共同负担。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范*与李*于2000年经人介绍相识,于2008年1月16日登记结婚,于2011年2月3日婚生一女范*1。

另查,范*与李*确认:范*的父亲范*2已于2013年3月18日去世,现登记在范*2名下有所有权房屋和承租公房各一处。其中所有权房屋位于:北京市西城区信建里×号楼×-×-×××房屋;承租公房位于:北京**校场四条小区××号(房号×)东房一间。

再查,范*曾起诉李*,要求离婚。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6日作出(2013)西民初字第018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范*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经生效。

本案审理中,李**本院出示解放军第二六三医院出(转)院证、病人费用清单、医疗费用报销审批单、收据及借条2张,用以证明李*看孩子时摔倒,导致腰间盘突出,于2013年10月住院做手术,且因看病借款55000元。借条两张的借款人均为李*,落款日期为2013年10月15日和同月16日,借条的内容分别为:“今借高文伶人民币叁万元整,于2014年3月20日之前还清”、“今借高**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于2014年5月1日之前还清”。范*表示不清楚李*住院的事情,不清楚借款的情况,故对借条不予认可。

庭审中,范*明确表示孩子由李*抚养,范*同意每月给付2000元抚养费,但如果法院判决孩子由范*抚养,范*要求李*每月给付1000元抚养费。李*则表示同意孩子由李*抚养,同意范*所述每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但如果法院判决孩子由范*抚养,李*支付的抚养费数额由法院判决。范*另表示,因房屋都在其父亲范*2名下,故不同意李*所主张房屋的要求。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婚姻登记材料、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民事判决书、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解放军第二六三医院出(转)院证、病人费用清单、医疗费用报销审批单、收据、借条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感情是维系夫妻关系的基础。范*与李*虽相识时间较长,且系自主结婚,但在婚后的家庭生活中,未注意感情的培养与交流,影响双方的夫妻感情,现范*起诉要求与李*离婚的诉讼请求,李*表示同意,故本院不持异议。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鉴于本案中,双方婚生之女范*1于2011年2月3日出生,年龄尚小,故本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定范*1由李*抚养为宜,且范*表示同意在孩子判归李*抚养的情况下,每月支付子女抚育费2000元,李*对此表示同意,故本院对此不持异议。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虽然范*的父亲去世后,范*应当主张对其父亲所留遗产的继承权,但鉴于李*主张归其所有的北京市西城区信建里×号楼×-×-×××房屋,现仍登记在范*之父范*2名下,故该房屋现不宜作为范*与李*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本院对李*主张该房屋归其所有的要求,不作处理。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李*虽然主张其用于治病的借款55000元为夫妻共同债务,要求双方分担,但鉴于范*对李*治病住院、借款之事表示不清楚,亦不认可,并且债权人并未出庭说明,故对李*要求分担共同债务55000元的要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范*与被告李*离婚。

二、婚生之女范**由被告李*抚养,原告范×自二〇一三年十二月起,每月给付子女抚育费二千元整,至范**十八周岁止。

如果原告范*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范*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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