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蒙**与上诉人王*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458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蒙*、上诉人王*均于2015年4月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蒙*、上诉人王*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蒙*、上诉人王*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75元,由蒙*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蒙*负担75元(已交纳),由王*负担75元(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