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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与刘*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武×因与被上诉人刘*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325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3250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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