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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李*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4)通民初字第067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认可原审判决为由,于2014年8月12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张×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张*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75元,由李*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75元,由张*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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