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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与被上诉人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4)顺民初字第079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被上诉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诉称

2014年5月,杨×诉至原审法院称:我与张**经张**祖母介绍于2012年2月28日相识。在张**父母多次催促下,我与张**于2012年5月19日在顺义区民政局闪电式登记结婚。我与张**婚前了解较少,婚后感情一般,经常吵嘴打架,无法正常生活。我于2013年6月起诉离婚,被一、二审法院判决驳回离婚诉讼请求。之后我也试图与张**和好,但被张**以我个人及其家庭情况与其不般配为由拒绝,双方夫妻关系确实无法维持。我再次诉请法院判令:1.我与张**离婚;2.我与张**婚生女张**归我抚养,张**依法给付抚养费;3.确认张**父母赠与的结婚用房北正房五间、西厢房五间、号牌号码为津×的奇瑞QQ牌小型轿车及我父母赠与的长虹电视、海尔冰箱等嫁妆为共同共有财产并依法分割;4.诉讼费用由张**负担。

一审被告辩称

张**在原审法院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愿意与杨*一起对杨*父母尽赡养义务。我一直希望杨*能回家与我一起过日子。我认可自己之前换位思考不够,对杨*的理解体谅不够,在杨*怀孕生产的时候忙别的事,对杨*的照顾不够。如杨*回家了,我将对杨*充分地听从。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杨*、张**均应当珍惜家庭,不应当轻易对家庭生活失去信心,不应当轻易对对方失去信任,不应当轻易放弃杨*、张**及双方女儿共同拥有的完整的家庭。杨*、张**应当以充分的理解和包容来对待过去的矛盾,以积极的态度来看待现在和以后的生活。杨*、张**应当致力于维护家庭关系的稳定,为杨*、张**及其女儿努力营造良好的生活环境。双方尚未达到感情破裂的程度,不宜准许杨*、张**离婚。对于杨*的全部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原审法院于2014年6月20日作出判决:驳回杨*的全部诉讼请求。

上诉人诉称

判决后,杨×**法院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杨×认为双方感情已破裂,无法共同生活,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法院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其诉讼请求。张**同意原审判决。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杨*、张**于2012年2月28日相识,于同年5月19日登记结婚,6月2日举办婚礼,婚后住在张**家中,于2013年4月18日生有一女张**。

杨*于2013年起诉离婚被一、二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后,张**居住生活于张**家。张**称:其于上次离婚诉讼后找其叔叔张**前后三次到杨*父母家中说和,但被杨*回绝;张**父亲也到杨*父母家跟杨*父母商谈,张**也去过杨*父母家七八次。杨*称张**父亲没有去过其父母家。

杨*、张**认可在双方女儿张**出生后,在医院里及张**过满月时,杨*、张**两次发生严重的言语冲突。杨*指责张**对其关心照顾不够。张**承认自己做得不好,但表示对杨*有感情,并愿意为了孩子努力挽回杨*的感情。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2013)顺民初字第08913号民事判决书、(2013)二中民终字第14789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婚姻是夫妻双方共同携手、承担家庭责任的承诺,双方对感情、对家庭都应本着负责的态度。携手一生需要面对诸多困难和考验,婚姻生活中因琐事出现摩擦实乃平常,需要双方冷静、理性的对待。本案中,双方年纪尚轻,虽因性格因素及张**的不妥言行引发双方矛盾,但双方婚生女年纪尚幼,亟需父母的关爱和照顾;且张**亦当庭表示愿意改正不妥言行,为维系婚姻作出努力。正如原审法院所认为,双方从致力于维护家庭关系稳定及为其女儿营造良好的生活环境的角度出发,应当以充分的理解和包容来对待过去的矛盾,以积极的态度来看待现在及今后的生活。故原审法院认为双方尚未达到感情破裂的程度,对于杨*与张**离婚不予准许,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本院希望双方能认真思考婚姻的意义,婚姻家庭对子女健康成长的不可替代的功能,审慎考量离婚对自己及家庭未来生活的影响,拿出负责任的态度,共同弥合双方感情中的裂隙。

综上,杨*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75元,由杨*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杨*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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