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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离婚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段×因与被申请人吴*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三中民终字第006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段*申请再审称:原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吴**内出轨有过错,应支持其亲子鉴定申请;其经济收入更高,而且跟孩子感情深厚,更适合抚养孩子;财产分割缺乏事实依据、存在重复分割的问题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关于财产分割及抚养权的部分内容,依法改判。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吴**称:段×无证据证明其在婚内有过错,其有能力抚养、教育孩子,同意原审判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段×主张吴*在婚内有过错,婚生子段×2并非其亲生,但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且段×在本案一审审理期间亦未申请亲子鉴定,对亲缘关系未提出异议,因此,本院对段×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鉴于段×2的具体情况以及双方当事人的经济收入,原审判令由吴*抚养段×2正确,段×应充分履行其抚养义务。另,原审法院综合考虑段×的收入以及个人必要生活支出对财产的处理并无不当,段×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原审存在重复分割的情况。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段×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段×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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