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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牛*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与被上诉人牛×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14)怀民初字第035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诉称

2014年4月,张*起诉至原审法院称:我与牛*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09年1月13日我与牛*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牛*未能很好地处理其与我女儿间的关系,因小事与我的家庭成员进行吵架,导致我们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我要求与牛*离婚,要求按照财产协议书的约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要求本案诉讼费由牛*负担。

一审被告辩称

牛×辩称:我不同意张*的诉讼请求,我们之间还存有夫妻感情,我们之间经常有联系,2014年1月份还一起过的结婚纪念日。我们之间确实因为张*的女儿存在一些矛盾,但我们之间的感情还是很深的,本案关系我们以后的幸福,希望法院能够再给我们一个重归于好的机会。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张*与牛*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双方于2009年1月13日登记结婚,二人均系再婚,各带有一个女儿,婚后未生育子女。张*、牛*二人婚前感情良好,二人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因牛*与张*女儿间的关系不融洽发生纠纷。2013年7月1日,张*与牛*签订了《离婚协议》,但并未前往民政局依法办理离婚手续。2013年8月张*曾诉至法院,要求与牛*离婚,该案经法院判决驳回了张*的诉讼请求。2014年4月,张*持诉称理由诉至法院,牛*持辩称理由进行了答辩。双方意见相异,未能调解。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中牛*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质证的权利。夫妻感情是维系婚姻关系的纽带。张*、牛*虽系经人介绍相识,但在婚前已建立了良好的感情基础,婚后已共同生活多年,感情基础牢固,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应互谅互爱,彼此珍重相互间来之不易的夫妻感情。对于牛*与张*之女关系不融洽一事,双方对此应及时予以化解,主动恢复关系。张*应当给予牛*一次重归于好的机会。现双方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对张*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原审法院于2014年6月判决:驳回张*要求与牛×离婚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诉称

判决后,张**,仍持原诉请求及理由上诉至本院称:婚后,牛*未能处理好与张*女儿、父亲的关系,致使双方感情破裂;第一次起诉离婚被驳回后,牛*未主动找张*协商解决问题,对张*主动找牛*协商置之不理,在张*回家取冬装时,牛*还砸了张*的车。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张*与牛*离婚。牛*同意原判。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无异,本院予以确认。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书证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尊重、相互理解。在日常家庭生活中出现问题时应适时控制好自己的情绪,及时进行真诚有效地沟通。本案中,张*与牛×均系再婚,双方在各自经过婚姻的挫折之后,能够自愿登记结婚,应是经过深思熟虑的,建立有良好的婚姻基础。现在双方矛盾的起因系牛×未能处理好与张*家人之间的关系,这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伤害了夫妻感情,致使双方关系有所疏远,但上述问题如二人能及时有效地进行沟通,亦有可能予以化解。且上述问题均系家庭琐事引发,并不足以说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审法院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及牛×的诚恳态度,认定双方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并据此判决驳回张*要求与牛×离婚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希望双方能够倍加珍惜再婚的不易,冷静、妥善地处理好夫妻关系以及与对方家庭成员的关系,从而化解矛盾、重归和睦。综上,张*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难以支持。原判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7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均由张*负担(均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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