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黎**与被上诉人刘*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4)通民初字第050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4)通民初字第0502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长陈**
判员高贵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九月一日
北京**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程*等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龚*与郑*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章*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刘*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甄*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田*与刘*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郭*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杜*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